林芝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
林芝市应急管理局
2024年08月16日 16时19分
来源: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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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抽查项目 |
检查 对象 |
事项 类别 |
检查 方式 |
检查 主体 |
检查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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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查类别 |
抽查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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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|
金属冶炼、涉氨制冷、粉尘涉爆、有限空间作业、中型以上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|
金属冶炼、涉氨制冷、粉尘涉爆、有限空间作业、中型以上等工贸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2.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》 3.《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》 4.《关于印发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(2017版)〉的通知》 5.《安全生产执法手册(2020年版)》 6.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》7.《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 8.《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 9.《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 10.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 |
2 |
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|
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|
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七十九条 2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3.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)第三条、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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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|
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七十九条 2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3.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)第三条、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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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|
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四条 2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3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)第三条、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|
3 |
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|
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|
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七十九条 2.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第三条、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.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.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)第三条、第五条至第七条、第十条至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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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|
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七十九条 2.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第三条、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.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4.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)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等 |
4 |
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|
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|
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第二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.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)第三条、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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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|
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第二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.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)第三条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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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|
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第二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.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)第三条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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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|
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第二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.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)第三条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|
5 |
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|
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|
安全评价、检测检验机构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六十九条 2.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) |
6 |
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|
危险化学品领域、金属冶炼领域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|
金属冶炼工贸企业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,第七十六条至八十六条 2.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3.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)第五条至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4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 5.《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》 6.《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》 |
7 |
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 |
对安全生产机构培训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 |
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四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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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 |
生产经营单位 |
重点检查事项 |
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 |
市、县(市、区)级应急管理部门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九十四条 2.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八条至第十四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 3.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》第三条至第三十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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